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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》出臺,就薪酬支付方面,指引中提到,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,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、比例應當與基金投資收益、薪酬水平、業務開展、風險變化等情況相匹配,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,遞延支付速度不得快于等分比例。董事長、高級管理人員、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、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應當納入遞延支付人員范圍,遞延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少于百分之四十。
關鍵詞 基金 收益